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SJ046-D0100-20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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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
苏安监办[2010]9号
2010-03-05
2010-03-05
苏安监办[2010]9号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227号),就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严格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申报、审查程序。凡是申请单位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不完备、申请材料不完整、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不明确及存在的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改的,一律不得受理其申请。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动态监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以及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而未按规定主动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直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11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