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金安”工程)的通知
(“金安”工程)的通知
SJ046-D0100-20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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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
苏安监〔2010〕92号
2010-05-31
2010-05-31
苏安监〔2010〕92号
各市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32号)要求,为确保“金安”工程一期应用系统按期运行,全省拟于6月份开始对部分子系统开展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子系统试运行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总结材料,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常态化。
请各地从6月份开始运用“金安”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子系统,于每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结、表格报送省局,省局将运用该系统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
二、做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子系统试运行准备工作
1、我省将采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统计、分析工作。
2、为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子系统试运行工作,省局将于近期举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子系统的培训。对各市、县(市、区)局有关人员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中央和省属企业进行培训。请各市将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中央、省属企业名单于
联系人:杜建权 张伟
电话:025-83332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