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监督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省局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省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协调、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省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各处室要确定政务公开联系人,负责办理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局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职能;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及审批结果;
(六)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流程及颁证;
(七)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事故信息,事故查处及举报渠道;
(八)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九)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向局内公开:
(一)省局党组会、局务会及相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结果情况;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四)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五)局属资产的配置与管理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本局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法(试行)》予以受理。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形式:
(一)局门户网站、各专业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局办公楼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一条 向局内公开信息的形式:
(一)局政务内网;
(二)召开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或局务会;
(三)会议纪要、信息简报;
(四)局内公告板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二条 各处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规范性文件须经政策法规处会审。
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经办处室按程序报审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三条 省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期限
第十四条 主动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务会审批。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做好政务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制度建设和年度工作报告拟制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部署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的职责是: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的事宜;受理和处理向本处室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处室政务公开信息;编制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信息的扎口管理和审核把关,做好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政务公开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技术装备处负责江苏安全生产网政务公开专栏的设计、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网上政务公开专栏信息的管理、统计和群众意见的反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政务公开领导组织,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限期补充完善;
(二)在政务活动中,不履行公开承诺的内容或不依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纠正;
(三)在政务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纠正;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处室年终考核成绩。
第二十八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局纪检监察室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或违纪违法问题,由局监察室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局监察室会人事处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徐州煤矿监察分局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直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附件:主动公开信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