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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SJ046-C0100-2009-003
2009-04-08
省农机局 省安监局
苏农机管[2009]11号
2009-04-09
2009-4-8

 

苏农机管[2009]11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农机局、安监局:

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农机发[2009]4号),决定2009-2011年,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完善创建工作机制

各级农机、安监部门要以“保稳定、促发展,保民生、促和谐”为中心,以服务农民安全致富为根本落脚点,切实加强对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农机安全生产、“平安农机”创建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和“三农”工作目标及考核内容,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形成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或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大对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农机安全监管手段和许可条件。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尽其职,努力形成创建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

二、广泛宣传,营造创建工作氛围

要进一步加强平安农机宣传栏、宣传橱窗、机手之家、活动室和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服务宣传窗口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有线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集市、会议、培训班、安全学习日等,深入开展“六个一”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宣传教育形式,丰富宣传教育活动内容,建立政府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责任制,积极构建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平安农机宣传教育平台,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支持“平安农机”创建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将平安农机融入学校、乡镇、村组、农机合作组织、家庭文化,有针对性地编发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读本、手册、图片、光盘等宣传资料,增强宣传教育实效,促进广大农民群众、机手和农村中小学生农机安全知识受教育率和安全意识的全面提升。

三、坚持标准,确保创建工作质量

各级要紧紧围绕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今后三年“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创建工作全过程跟踪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以点促面、以点扩面的实效和示范效应,确保新创建示范单位质量和水平。新创建的“平安农机示范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85%以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2.5以下,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农机事故,经过省级验收达标的“平安农机示范乡(镇)”须达到40%以上;新创建的“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90%以上,辖区内90%以上的农机维修点取得技术合格证,每年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不少于2次,不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经过市级验收达标的“平安农机示范村”须达到40%以上。

与此同时,各级农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已受到全国、省和市级表彰的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村的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投入机制、宣传教育机制、长效监管机制,让其真正发挥示范带动和典型引路的作用。各地要按照农机发[2009]4号和本《通知》要求,对已创建受表彰的单位全面开展一次回头看和复评督查工作,对缺项、不到位的和薄弱环节要促其整改、提高。

四、严格考核,实现创建工作目标

各地要认真总结和学习推广先进经验,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细化和量化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和创建目标的实现。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农机合作组织的作用,把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机合作组织纳入“平安农机”创建的重要范畴,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创建单位要把平安农机创建与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性保险、报废更新等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和有效提高农机登记率、检验率、驾驶人持证率结合起来,充实创建内容,整合创建资源,形成各地特色,切实提高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确保到2011年末全省共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分别不少于25个和500个。

各市农机管理部门请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总结材料,报送省局管理处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所。

联系人:王恒社;电话:025-83275277。

附件: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农机局  江苏省安监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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