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09〕172 号
关于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
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总工会(以下简称省四部门)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刘文华同志任组长,省卫生厅副厅长陈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励阳、省总工会副主席杨星云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省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和总工会按照国家四部门的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
二○○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