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苏安〔2009〕9 号
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国庆60周年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经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定于9月初至9月底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史和平副省长 副组长:韩庆华副秘书长、省安监局王向明局长 成 员: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下设6个综合检查组和16个专项检查组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行业(领域): (一)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电力等工矿企业。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 (三)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检查内容 (一)综合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 “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2、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重点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专项整治情况。 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5、落实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爆炸物品、易制爆易制毒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监管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物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煤矿:深化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2、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石油天然气处理站场、长输管道等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危险化学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升级改造,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情况。 4、烟花爆竹: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5、道路交通: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6、水上交通:航运、港口、水运施工企业和水运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7、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检查,落实站车防火防爆制度;道口设备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线路栅栏封闭等的设置与管理。 8、民航:落实空防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提高机组飞行准备质量,及时妥善处理飞机故障,整顿机坪秩序,严格危险品运输管理。 9、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防坠落、防垮塌措施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10、人员密集场所:加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为一体的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火灾、防踩踏措施情况。 11、水利:重要水利设施和堤防的安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开展河道违法采砂的整治等。 12、电力:电力设施稳定运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措施、输电变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等。 13、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监管、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条件建设、农机手驾驶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 14、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情况,渔业船舶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渔业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落实编队生产制度;加强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整治浅海滩涂养殖生产秩序等情况。 15、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建筑施工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维护、保养和使用情况,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情况。 16、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 四、时间安排 这次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从9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9月15日前,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同时对下级政府、本行业(领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9月15日至25日,省安委会组织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五、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对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县(市、区)进行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所有乡(镇、街道)进行检查,不留死角。 (二)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紧紧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特别是在组织国庆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对重点目标、重要部位和重要场所实施严格监管,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检查指导与抓好整改相结合。通过形式多样的检查活动,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和推动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抓好整治,确保隐患治理到位。 六、有关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和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 (二)要精心筹划、科学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取得实效。 (三)要在隐患排查整治上下功夫、见成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切实把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过程,转化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过程。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四)要认真搞好总结。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在认真组织检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工作报告,于10月8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