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于8月1日起正式推行
2010-07-09
俞茜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扬州市在广泛调研和全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于2010年6月8日经市政府第30此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系列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办法》规定全市五类高危行业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规定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应投保“公众责任险”。同时,《办法》还鼓励其它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保。
7月7日,扬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作专题发布,并现场答记者问。《办法》得到广大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扬州市电视台、电台、日报、晚报以及新浪、网易、腾讯、雅虎等著名媒体和网站均进行了报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
下一步,该市安监局将依据《办法》实施程序,在严格审核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承保公司,配套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指导承保公司设计相应产品,统一条款、费率、赔付等相关标准,将按照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实施工作。
扬州市安监局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