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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8〕2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一号局长令),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和减少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根据国家总局的统一布署,全省将在二季度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或行业、及2007版《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从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手,了解、掌握没有安全标志或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渠道,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使用领域。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 矿山、化工、建筑、电力、冶金、造船、机械、电子等行业。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尘口罩、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 这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个企业必须进行自查自纠,严格依法配备、管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工作。 各市安监部门和执法支(大)队要进行具体部署,跟踪检查和抽查。抽查时,各市要按照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认真检查企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情况。 省局组织各市互查。 五、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 4月上旬,各市安监局对本地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布置,组织各行业、各有关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4月下旬,各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本地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并书面总结。 5月份,省局对各市组织互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安监局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搞好本地的专项检查。 (二)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要把专项检查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结合起来,与查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结合起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不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配发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4、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并因此给从业人员带来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6、其它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各级安监部门和执法队伍一方面要督查使用情况,一方面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检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查处,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被查出问题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 (五)各市要对这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5月10日前报省安监局。 (六)各地如需要2007版《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请与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联系人:王宁生 联系电话:025—85411835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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