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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安全规程或规章制度,命令或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现场不仅存在着事故苗头,而且这种苗头已非常明显,如果不采取措施,就将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或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
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是指生产过程中马上就要发生造成职工伤亡的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是关于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和重大事故隐患时,维护职工生命和健康的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建议企业行政方面停止违章指挥、改变让工人冒险作业的指令,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将职工撤离即将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研究工会的建议,果断地做出处理决定,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对工会解决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对职工撤离即将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有关法律规定的都是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建议”,而不是直接制止或组织撤离。按照《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行使生产指挥权,同时保障安全生产也是厂长的职责,涉及安全生产的指挥和组织问题,应当由企业行政决定。工会为了维护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有解决问题的建议权,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工会的建议。工会的建议权与行政的指挥权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如果发生了事故,不仅会造成职工的伤亡,而且也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工会行使这一权利,防患于未然,不仅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安全,而且也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有利于维护企业行政的指挥权威性,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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