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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这条规定是对从事与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矿山企业的作业人员法律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测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符合该标准定义的其他作业。
各类工厂、矿山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矿企业安全规程,对不同的工厂、矿山企业的特殊工种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原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信号工、把钩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以及其他技术性较强工种的工人”;原冶金部门制定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特殊人员包括:“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信号工及其他特殊作业人员。”
因为特殊工种作业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密切相关的特殊性,因此,企业必须从法律的角度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复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为:①年满18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查的人,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③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与各级生产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生产的合理需要,认真核定特种作业人员的人数,把好年龄、学历、工龄等政策关,选择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承担特种作业。在培训时,可由企业自行培训,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也可由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决定,一般由发证部门制定考核内容,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对于考核、发证工作,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煤矿等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门或省、市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组织好复审期满的人员到指定地点复训审证,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复审内容包括:①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②进行身体检查;③对事故责任者检查。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殊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易地工作时,经所在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在日常检查中,企业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对其工作要定期给予评定。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处以扣证或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根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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