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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的当事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具体指一切企业、非国有经济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法人、主要领导人和职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规定说明了二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这种处罚是违法的,或者是不符合事实,应如何告状;二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置若罔闻,既不告状也不执行处罚决定,该如何处理。
对第一种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若对行政处罚不服,既可以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当事人对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也可向省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对省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但应注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60日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当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既不同于行政诉讼行为,也不同于信访、行政仲裁等行为,而是一种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所施行的是多级复议制。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根据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看,当事人可以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3、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5、《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当事人对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市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若当事人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并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的,可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诉讼,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同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时,就应向市人民法院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诉讼。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诉讼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决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1、以《安全生产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等行政法规为依据;2、参照国务院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发布的规间。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判决的形式有:1、查证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的,维持原判。若具体行政行为引用具体法律、法规有失误的予以补正;2、查证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证的,可以判决变更。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行政的处罚的轻重,法院不能判决改变。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置若罔闻,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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