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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三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国家的其他有关法规对工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也有规定。
《工会法》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伤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工会有权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早在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务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就明确规定: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人事故,应该由企业行政或者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必要时组织调查委员会)尽速进行调查,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的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意见。在改进措施完成期限届满后,厂长和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应该检查完成情况。总之,在一些有关的法规中都赋予了工会参加伤亡事故等问题调查的权利,并针对调查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赋予工会上述权利是有其特殊意义的。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的出现,是对职工利益的直接损害,是对生产力的损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工会负有相当的责任。因此。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地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保护职工合法利益,追究责任人员,督促行政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制定。
工会参加伤亡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可以监督和防止出现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防止对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参加调查有助于客观、公正地对事故和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分清责任,防止片面强调职工责任的倾向,为进一步处理解决打下良好的基础,更好地全面了解情况,正确界定责任,从而可以监督和协助企业做好伤亡职工的安置、补偿工作。工会参加调查可以对事故和问题的起因有准确了解,便于总结经验教训,对职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动安全保护的意义和自觉性,防止和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同时,工会参加调查了解事故真实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监督和督促企业行政方面及时地改进安全生产保护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和问题的出现,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会参加调查还有助于准确的动员广大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安全生产设备的措施,有助于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从而警醒、教育大家加强责任心,认真负责地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身心健康免受损害,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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