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如何根据《安全生产法》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比较重大,其抢救工作比较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例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医疗、交通、消防、部队、宣传媒体等。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较为有力的组织和指挥。在事故抢救中,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要按照所执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进行。如《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指挥部,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指挥部成员,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人员担任。矿井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后,矿山救护队必须组织侦察工作,准确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所在位置,以及巷道通风、瓦斯等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一般情况,在抢救重大事故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应成立事故抢救领导小组,由指挥的专人指挥抢救工作;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救护人员能力不够时,应及时借调附近单位和企业的救护人员,并要制定周密的事故抢救方案;

    2、 以抢救受伤害者为主,要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防止二次灾害(即由第二次事故引起的又一次连锁事故)发生。要防止残余危险品的燃烧和爆炸,防止可燃气体的爆炸,防止中毒、塌方等;

    3、 根据抢救过程中了解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抢救方案,及时将遇险人员救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4、 建立警戒线,撤离所有无关人员,禁止人员内;

    5、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有意破坏。却为抢救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各方面都给予支持、配合,才能顺利进行。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所以,无论是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支持、配合事故抢救的义务,还应为事故抢救提供包括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