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如何根据《安全生产法》对矿山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中有关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说明书中有关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而进行的审查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因此,在验收时,还要检查整个工程是否缺少或丢落了必要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对建设工程中在安全方面所把的最后一道关,若做的不认真,将会给以后的安全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会给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隐患。同时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对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行业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行业的各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三同时”应负责任,应严格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不得丢落各项安全设施;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对施工单位在落实“三同时”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并要进行督促工作;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安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同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验收审批材料一起报送参加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体情况及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和应尽的职责。目前,参加矿山和危险物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来分级进行的。属于国家组织审批建设的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收,由国务院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属于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包括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属于地区(市)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当然,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颁布一些配套行政法规,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如何具体参加此项工作,要以今后新颁布的为准。在验收时,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安全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切记!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责权统一,有权就要负责,这是法律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