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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在对危险性大小、控制难易程度、事故可能造成损失情况下的事故隐患要进行综合性分级。
原劳动部颁布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根据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把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安全生产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隐患类别;
2、 事故隐患等级;
3、 影响范围;
4、 影响程度;
5、 整改措施;
6、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 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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