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现行的国有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建国50多年,经过在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出现的不同情况和复杂问题而逐步形成的,并参考借鉴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设置的现在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调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安全和卫生设备。”新中国一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就设立了劳动部,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地方各级政府劳动部门也相应设立了劳动保护处、科、股。在政府产业部门内相相继设立了专管劳动保所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

    按照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的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了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1956年,国务院在发布“三大规程”的决议中进一步指出:“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必面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该说,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国家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尚处在初创阶段,但其发展态势是相当不错的。

    令人可惜的是,在随后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劳动部门机构被精简合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严重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得以恢复和加强。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各级劳动部门在原设劳动保护机构的基础上,又增设了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1983年,国务院又批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要求“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1992年11月7日,颁布《矿山安全法》,使劳动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首次具有了法律基础。

    1998年,国务院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幅度机构改革,将原由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等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在国家经贸委下新设立安全生产局,统一管理上述工作;将原由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将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承担;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仍承担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与劳动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伤保险、劳动保所争议与仲裁等职能。

    1999年,国务院又增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改革后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2000年12月,国务院决定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2、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 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规定执行。

    4、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 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6、 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7、 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9、 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0、 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1、 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政策法规司、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煤矿安全监察一司、煤矿安全监察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三司、人事培训司等9个司,总编制已扩充到160人。通过此次机构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量已得到大大的加强。

    目前,全国各级地方政府也根据国务院机构变化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也相继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改革和调整,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量,新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已初步形成。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也必将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