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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矿山企业必须对哪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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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第四款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求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采矿业不同于其它行业,受地质、埋藏条件的约束大,并且影响安全的因素多,大部分矿山为地下开采,地下作业场所狭小、阴暗、潮湿、多变,生产环节多,过程复杂,导致灾害的因素多,如地下开采的矿山主要受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有毒有害的物质危害。露天开采的矿山主要受到滑坡、排土场垮塌等危害。金属矿山还受到尾矿库垮塌等灾害的影响。液态、气态矿床的开采,则受到井喷、可燃气体爆炸的威胁。因此,矿山的各种危害比其它行业严重而且频繁,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采矿业发展的重大课题。我们这里只把矿山企业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作一介绍。矿山企业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有以下几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