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的对象、任务和依据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于这种监督不同于一般行政监督,因而,它的监督对象和任务都是法律规定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上管理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其所监督的对象执行《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的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揭露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偏差和重大隐患,纠正和惩罚违法行为,以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得以正确与统一地实施落实,保护广大从业人员和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顺利地发展。

    毫不例外,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要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具体要求是:1、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监督机构的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确定的职责权限,要做到不失职,不越权;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主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主管部门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它不干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也不代替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内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与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安全的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是综合监督与管理的关系,即有分工、又有协作;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活动时,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进行,并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