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工会如何维护企业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如何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在生产企业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职工的合法权益会或多或少的受到侵犯,尤其是当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会导致一些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工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存在的基础,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部分。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会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分为事前维护和事后维护,事前维护表现在参与立法、政策规章制定等参政议政上,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规定,《工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表现在参加行政召开的安全生产会义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方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等等;这些工作是为了防止发生侵犯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行为,工会就要开始进行后一种维护,这种维护的手段一是非诉讼的。另一是诉讼的。

    当发生了侵犯职工生产安全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单位就侵犯职工的生产安全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维护职工生产安全合法权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只有查明事实真象,才能有的放矢地去维护,对于工会的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妨碍、阻止、拒绝,否则工会可以要求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另外,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单位行政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因企业侵犯职工的生产安全合法权益行为构成劳动争议的,工会应当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调解,企业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会应当帮助职工及时申请调解,工会通过调解委员会等形式积极与企业行政协商,企业没有调解委员会的,工会组织直接与企业行政协商。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工会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提出自己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能够调解解决的尽量争取调解解决,这样有利于改善双方的关系,但是若侵权行为十分严重或是不应调解解决的则不调解。可以调解的也不应无原则地进行,必须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工会应当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晓以利害,劝导、责令企业停止侵权行为;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并向受害职工表示歉意,争取职工谅解。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的,工会应当帮助和支持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侵犯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工会调解未成,或者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职工当事人不服的,职工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公正裁决,追究侵权责任。对于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的支持和帮助一方面是道义上、舆论上的,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代职工写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工会可派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作职工的诉讼代理人,免费直接帮助和支持职工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也是企业工会依法开展的工作之一。工会组织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是监督企业行政领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令;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决议、决定和职工提案;监督各级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二是通过组织群众安全生产工作队伍,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如建立工会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通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来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此外,通过动员组织职工、家属中等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民主咨询会、民主评议会等方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