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和第九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所行使的职责。也就是本法赋予其应尽的权利和义务,是党和国家以及该行业职工对这些部门的基本要求。具体职责主要有:

    一、 检查本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 审查批准本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

    三、 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 组织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五、 依法调查和处理重大伤亡事故;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