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监督职责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应尽的责任,是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工作的具体化。因此,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在本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和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既检查《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情况;

    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比如:参加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中介机构资质批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等。

    三、 检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

    四、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即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情况;

    五、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情况;

    六、 主持、参加、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