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安全生产法》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说明。由于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交通安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有其特殊性,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上述这些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仍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具体要求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该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因此,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都要接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