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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共计15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因。但是,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同样不可缺少。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极广,作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仅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全社会及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才能建立起经常性的、常效的监督、监察机制,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法》中第四章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安全生产法》具体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对监督检查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
3、 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4、 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负责;
5、 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我国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6、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7、 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状况下,在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较落后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更显得尤为重要,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但是,为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以相应的责任。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职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这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这项职责,并由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政府领导人和其它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此,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地、州)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作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对经常发生事故,特别是经常发生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性督查检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每年要做到量化督查检查。把组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责任落实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体现了安全生产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也符合我国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实际情况在操作上较为可行,有利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落实。
督查检查过程中判断安全生产状况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等客观情况,如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所占的比例等;(2)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实际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保障情况、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情况等;(3)近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频度以及事故的性质等;(4)时间等其它因素,如,是否是节假日等公共假期,以及是否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其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其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而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哪些是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既包括其性质上比较危险的单位,如矿山、建筑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等,也包括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它单位,还包括安全生产保障存在重大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而不是直接检查,政府主要是发挥组织作用。具体检查工作,仍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如消防检查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由建筑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检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等。
检查必须严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也不能降低标准和要求。要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安全生产检查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有两层含义:(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处理,不能不了了之;(2)处理必须及时,不能拖延。处理事故隐患重在及时,关键在及时。不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有关。至于如何处理,本条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本法其它条文的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隐患的主要办法是:对能够立即排除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要责令限期排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更换、修复相关设备、器材等;情况紧急的,还可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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