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有哪些特点?

    按照“三方原则”,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是《安全生产法》的一个特点,也是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安全生产领域立法过程中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种新尝试。

    众所周知,过去企业上边都有一个主管部门,而各种行业主管部门数量之多,是现在人们难以想象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在计划经济计体制下,这是难以避免的,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它们政企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安全生产立法中很难界定其身份,往往为此争论不休,延误了立法进程。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应该说大多数产业部门都能认清形势,顾全大顾,主动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对实现安全生产起过积极作用。但也有极少数部门,或缘于利益,或围于陈见,往往利用权力分庭抗礼,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在其所辖行业落实,甚至造成某种程度的混乱。所幸这一局面很快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得以扭转。通过近几年的调整,初步理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制。

    按照“三方原则”确定各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可以凸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对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落脚点,其安全生产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10条第二款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可以归结以下5条:

    1、 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这些原则规定,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以及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进一步细化,作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

    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最直接、最严重的受伤害者。因此,《安全生产法》在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在第七条中还规定了:“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担负着十分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6个方面:

    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安全生产意识;

    4、 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 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适时修订。

     在《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对政府的职责,特别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