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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安全生产法》的法规层次体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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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较多,情况也很复杂,法律不可能规定得很具体。加之我国地域较大,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差异也很大,鉴于此种状况,《安全生产法》也不能违背其他部门法中有规定内容,这些部门法是《安全生产法》得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如:根据《行政法》中规定,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由国家任命,他们又是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一方的当事人——单位的代表,这些负责人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对于《安全生产法》的贯彻执行有着直接的影响,他们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又如:《刑法》与劳动法属同级的部门法,作为劳动法分支的《安全生产法》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但《刑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基本法,它是对犯罪判刑的法,它要以行为人的违法行动已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在安全生产中,它要以行为人的违法行动已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在安全生产中,《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是由行为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所构成,这时应由《刑法》处理;而对那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则由安全生产法规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这方面,《安全生产法》与《刑法》存在着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密切关系;《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在保护的对象和任务方面是不同的,但两者又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如《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有着改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企业发展的共同目的。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企业对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防治不利,不仅会影响着本单位职工安全和健康,而且还会波及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但两个法从两个方面都规定了不同的保护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