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光集团利国煤矿实施安全关闭的函
SJ046-E0200-20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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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监局
苏煤安[2006]83号
2008-04-30
2006-12-11
苏煤安〔2006〕83号
关于对新光集团利国煤矿
实施安全关闭的函
盐城市人民政府:
经对我省煤矿资源情况的调查,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利国煤矿现有可放面储量17.65万吨。按照矿井生产计划的安排,2007年计划生产10.65万吨;2008年计划生产5.2万吨。(核定生产能力18万吨)。矿井开采结束时间为2008年6月底,
回收结束时间为2008年12月底,2008年12月底矿井关闭。
为了做好该矿井在关闭前的安全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按照现有储量和生产计划的安排,按时对矿井实施关闭。
二、制定周密的矿井关闭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后期生产及回收工作的安全。
三、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不得滥采滥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采。不得越层越界开采。工广煤柱的开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四、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保证各生产系统健全,安全设施可靠,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基础工作不能放松,确保矿井有序生产。
五、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稳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煤矿 关闭 函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