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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SJ046-F0300-2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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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
苏安监〔2010〕175号
2010-09-26
2010-09-08

苏安监〔2010〕17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年龄依照国家法定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标准。(见附件1)

三、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并且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的毕业生,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直接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按照省安监局《关于举办化工企业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班的通知》(苏安监办〔2009〕64 号)要求,参加化工企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视同具备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各市安监局选定1-2家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开展特种作业新增作业类别的培训工作,并报省安监局审批。培训机构在取得新增作业类别的培训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培训。

五、《规定》中特种作业目录保留的作业类别和工种,各培训机构要按现有的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对新增作业类别和工种,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可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颁布后再进行培训。

六、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申请人也可委托培训机构统一进行网上考试申请(见附件2)。

七、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到考试不及格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提交补考申请。各市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考人员的补考申请,30日内安排考试。

八、各市安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安监局。

九、2008年7月1日前领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继续执行2年复审,复审完毕后换发新证;2008年7月1日以后领取的操作证执行3年复审。

十、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审需填写《特种作业操作证延期复审申请表》,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工种时间的认定由持证人用人单位提供证明。(见附件3)

十一、原操作证的作业类别和工种在复审时与《规定》中的作业目录相衔接的问题:

1、原操作证的作业类别和工种与《规定》中的作业目录和工种可以对应的,在复审时按《规定》中的作业目录和工种执行;无法对应的,按持证人员现从事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进行复审;无法对应的且没有纳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进行复审。(见附件4)

2、《规定》特种作业目录中已删除的5种作业类别,不再作为安监部门监督管理的特种作业,不纳入复审范畴。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复审的培训时间为24个学时。

十三、用人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并上报所属市安监局备案。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十四、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范围开展考试、审核和发证工作。

十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安监部门申报,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市安监局可根据《规定》精神,结合省局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培训监管制度,做到依法培训,依法监管。

附件:

1《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标准》.doc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登记表》.doc

3《特种作业操作证延期复审申请表》.doc

4《新旧特种作业目录对应表》.doc

 

 

 

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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