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本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申请人有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本局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本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本局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根据《省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本组织的身份证明,向局办公室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填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www.jssafety.gov.cn),此外,本局提供在线提交申请表的服务。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内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在线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发送到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电子邮箱。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件上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四)特别程序。申请人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
(二)申请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政务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给予指引。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第七条 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承办处室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省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是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申请人。
本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本局处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参见附件2。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投诉电话:025-83332352;电子信箱:mcr_aj@js.gov.cn。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