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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煤安办[2009] 33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新桥煤矿“6.17” 透水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2009年6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新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6人被困,矿方瞒报事故并隐瞒下井人数。该事故再次暴露部分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盲目施工,违法违规进行采掘作业。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新桥煤矿“6.17”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9]124号),现将该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已经转发的《1-5月份全国煤矿水害事故通报》等要求,进一步抓好煤矿防治水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全国水害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治理煤矿防治水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实行挂牌治理,定时限、定责任、定措施、定资金进行整改。隐患未消除,不得组织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的老窑情况,查清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并标注在矿井相关图纸上。井下要重点探明承压含水层和老空水的水量、水压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不明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3、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杜绝煤矿水害事故发生。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防治水各项规定,落实防治水措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凡存在重大水害隐患或隐患未消除的,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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