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宜春“6.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SJ046-G0200-2009-012
2009-06-25
省安委会办公室
苏安办 [2009] 37 号
2009-06-29
200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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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办 [2009] 37 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宜春 “6.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宜春“6.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文件的要求,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特别在当前夏季高温季节,要结合暑期道路交通运输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客运安全工作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统一协调,确保我省道路交通安全。 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宜春“6.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40号)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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