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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同煤浙能麻家梁煤矿“5.16”重大炮烟中毒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SJ046-G0200-2009-011
2009-06-04
江苏煤监局
苏煤安办[2009]23号
2009-06-08
2009-6-4

 

苏煤安办[2009]23号

 

 

关于转发《山西省同煤浙能麻家梁煤矿

“5.16”重大炮烟中毒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中煤第五建设公司:

2009年5月16日9时许,山西省同煤浙能麻家梁煤矿(基建)主井筒施工中发生重大炮烟中毒事故,造成11人死亡、6人受伤。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山西同煤浙能麻家梁煤矿“5.16”重大炮烟中毒事故的通报》(发改能源[2009]1325号)。现将该通报转发给你们,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建设“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安全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安全设施建成后,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2、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矿用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管理。矿用爆炸材料的储存、运输、井下爆破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矿用爆炸材料管理制度,严禁超储超存。作业规程中要明确一次装药量、瓦斯检查、起爆顺序、放炮距离、放炮后炮烟吹散时间、拒爆、残爆处理等要求,全面排查治理矿用爆炸材料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山西同煤浙能麻家梁煤矿“5.16”重大炮烟中毒事故的通报》(发改能源[2009]1325号)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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