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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SJ046-G0200-2009-008
2009-05-27
省安委会办公室
苏安办 [2009] 29 号
2009-05-27
2009-5-27

 

苏安办 [2009] 29 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汕头

“5.2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抓好文件贯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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