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
河源“1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的通报》的通知
河源“1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的通报》的通知
SJ046-G0200-2009-023
null
省安委会办公室
苏安办[2009]62号
2009-12-25
2009-12-25
苏安办[2009]62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河源“1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09]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从严查处客货运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地安监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备案制度。一次死亡6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后要报省安监局备案。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河源“1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09]24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