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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
期重大水上船舶安全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SJ046-G0200-2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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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会办公室
苏安办〔2010〕2号
2010-02-03
2010-02-02

 

苏安办〔20102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9128,“苏射渔03906渔船在启东外海(东经122°20′,北纬32°20′),与编组生产的渔船失去联系,船上10人失踪。

2010112,“苏灌渔11515渔船在射阳河口(东经120°30′,北纬33°49′),突遇大风搁浅后,船主运送17人登船企图拖起船舶,拖船过程中,风力增强,导致船体失控,船舱进水,船上6人获救,其余11人失踪。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我省管辖水域连续发生重大和较大水上安全事故多起,共造成数十人失踪、死亡,水上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刻不容缓,有关市、有关主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立即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全力遏制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期重大水上船舶安全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渔业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和淘汰各类“三无”和低质量船舶,严肃查处冒险、超载航行和非法渡运行为。加强对重点水域、重点航道和重点船舶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渔港水域交通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恶劣天气下必须制止无安全保障能力的船只出海,对有安全保障能力且船上人数超过10人的船只要加强重点监管,保持通讯畅通。并要加强对渔民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必要的通信与救生器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渔业和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

各地要根据近期水上各种险情、事故多发的特点,做好应对雨雾冰雪、风暴寒潮等恶劣和极端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渔业船舶应急救助能力建设,落实好渔船应急互救机制,坚决制止不当施救,以免造成更大的伤亡损失。

三、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做好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举一反三,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各地要建立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备案制度,一次死亡或失踪6人以上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后,必须报省安监局备案。

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期重大水上船舶安全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9号)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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