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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通报
SJ046-F0100-20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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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
苏煤安〔2009〕63号
2009-12-25
2009-12-08

 

苏煤安〔200963

各煤矿企业:
2009年11月24日~27日,江苏煤矿安监局对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了专项监察。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专项监察抽查煤矿20家,其中国有重点煤矿7家,国有地方煤矿13家。监察中查出问题125条,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72条,下达执法文书24份
监察表明,今年以来各煤矿企业按照“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局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培训,完善制度,重视源头控制,推动科学防治,加强现场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大屯煤电公司将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了工作重点由被动预防向主动治理和防护的转变,煤矿尘肺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徐矿集团公司加大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高温矿井热害,扎实开展粉尘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华润天能集团逐步健全完善相关机构与制度,围绕作业过程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环节,实施职业危害预防闭合管理,逐步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二、存在问题
1、一些煤矿对职业健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体制不顺,基础薄弱,对《国家局通知》贯彻落实不到位,相关工作机制和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有待加强。个别煤矿没有按照此次专项监察通知要求开展自查。
2、多数煤矿没有执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部分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数量和发放周期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现场检查发现少数个体防护用品不合格,存在部分工种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与本工种不符等现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危害因素评价报告书》显示,部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和噪声超标现象,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治理。个别煤矿未按规程规定对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噪声进行定期检测。
4、现场防护工作有待加强。部分煤矿未在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公告栏,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尤其是接尘人员对粉尘危害认识不够,自我防护意识不强,一些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使用防尘口罩。
5、职业健康监护不规范。部分煤矿对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不清,对体检异常人员没有进一步诊断,对噪声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没有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
三、几点要求
针对此次监察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1、高度重视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今后,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应由企业安监部门牵头负责,纳入煤矿整体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不断提高职业危害综合防治能力,切实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2、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范煤矿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对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督促指导职工正确使用维护个体防护用品,切实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3、强化粉尘源头控制。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煤层注水、湿式打眼等综合防尘规定,强化作业场所捕尘除尘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粉尘的产生,保证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严格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各煤矿企业要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要依法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等待遇。
5、认真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和工作程序,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发现体检异常人员,要及时组织职业病诊断。
请各煤矿企业按照此次监察下达的执法文书要求,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徐州监察分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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