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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SJ046-F0100-2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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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
苏安监〔2009〕232号
2009-11-30
2009-11-30

 

苏安监〔2009232

  

各市安监局、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江苏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77)要求,省局将定于200912月——20101月对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开展一次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工作,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产品中是否违规含有氯酸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物安全检测以市局组织检测为主和省局组织对部分地区抽检为辅的形式开展。各市局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检测率达到100%,确保不留死角。并于201021日前,将抽检工作情况及对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总结报送省局。

二、省安监局委托江苏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对淮安、泰州、南通三市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抽检。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要于2009125日前制订具体抽检工作计划并报省局二处, 20101月底前完成抽检工作,201021日前向省局提交检验报告和工作总结。相关安监局要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抽检工作,协调解决好抽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各检测机构和各市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中有关抽检品种和数量、抽样方法、检测程序、结果判定、复检备用样本封存,以及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受理和复检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抽检的抽样及原始记录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单式样见附件。

四、在本次集中抽检过程中,要对受检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建立流向登记的,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同时,要将被抽批次产品的流向登记记录及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作为检验报告附件。企业不能提供书面买卖合同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该批产品来源证明。不能提供上述书面证明的,视为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现场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五、省内可开展药物检测的单位名单:

1、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联系人:刘木森  联系电话:051588184693

2、江苏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瑞华   联系电话:051484612584 

六、通过这次药物抽检,一旦查出被国家总局和省局曾通报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再次购进违规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七、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77

 

                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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