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煤安[2003]117号
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徐州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修订印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1-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印发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国家局人事培训司
本局:局领导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日印发
共印25份
-2-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江苏煤炭安全监察局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1]17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则。
(二)江苏煤矿安全监督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直接领导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局机关各处室和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完成国家局以及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行政,认真执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领导分工负责制度
(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受
-3-
局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局长业务办公会议。
(三)局长出国、出差、休假期间,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四)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在处长(主任)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处长(主任)负责。
(五)各处(室)处长(主任)召集和主持处(室)务会议和专业会议。
(六)处长(主任)外出,指定一名副处长(副主任)主持工作。
(七)各处(室)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涉及几个处(室)的工作,应当由主管处(室)会同有关处(室)研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决定。在各处(室)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局长、副局长指定的处(室)负责处理。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国家局以及省政府请示或报告:
1、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法规;
-4-
2、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3、年度工作部署;
4、重特大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5、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国家局和省政府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反馈,报告办理情况。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以公文、简报、快报、专报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国家局、省政府以及省安委会。
(三)各处(室)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向局请示或报告:
1、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所制定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2、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3、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局长出差、休假,按规定进行请示或报告;副局长出差、休假,需向局长报告,经同意后成行。局领导在外期间,秘书或随行人员应将活动安排和有关情况及时电告局办公室。
(五)各处(室)处长(主任)公出,须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告局长批准;公出归来后,对重要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副处长(副主任)公出,须征得处长(主任)同意
-5-
并报告分管局领导批准。
各处(室)的正副处长(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公出,至少应有一人在机关主持工作。
(六)各处(室)、直属单位呈送局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凡需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应按领导同志分工对口报送,不得多头分送。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一事一报,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如由其他负责人签字,应注明主要负责人“已同意”)。
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处(室)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处(室)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请示、报告应当送办公室登记,并按程序办理。
四、会议制度
(一)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制度。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局长业务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和各处(室)处长(主任)出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讨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传达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6-
3、研究讨论国家局和省政府交办的事项和需报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4、审议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
5、讨论通过局拟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
6、分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监察形势;
7、研究、讨论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及批复意见;
8、讨论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请示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提交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召开局领导碰头会议,研究行
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由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机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安全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四)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五)局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编制计划;各处(室)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处(室)于上年I2月底前编制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内容、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等项目)送
-7-
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专业性会议由主管处(室)处长(主任)主持。要求备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报经局长、副局长同意。
五、文件办理制度
(一)以局名义发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局长审核后,再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任免通知由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发便函,一般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经局长或副局长授权,也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各处(室)拟制的公文如涉及其他处(室)业务,应该先送相关处(室)会签;意见不一致时,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二)以局名义上报国家局、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局长签发;副局长签发时,应注明局长"已同意"或"已阅"。
(三)收到属于局职责范围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分工,由局长、副局长负责审批;副局长处理分管业务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时,应征求局长的意见。属于各处(室)职责范围的公文,由处(室)负责人负责处理。
(四)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在审阅或审批的文件上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需要办
-8-
理的文件,圈阅表示同意;对不需要办理的文件,圈阅则表示阅知。
(五)上级交办的事项以及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各处(室)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处长(主任)检查落实。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