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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暂行规定》的通知
SJ046-B0600-20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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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监局
苏煤安[2003]105号
2008-04-30
2003-07-03

 

 

 

 

 

 

 

苏煤安[2003]105

 

 

关于印发《江苏煤矿

冲击地压防治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矿集团、大屯煤电公司、有关市煤炭公司(矿务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现将《江苏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煤矿  冲击地压   防治   通知

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本局:局领导、有关处室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373日印发

共印20

 

江苏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暂行规定

 

冲击地压是一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因矿井资源的枯竭而导致对边角煤柱开采的增多,冲击地压现象的发生有增加的趋势。为了减少冲击地压现象的发生,降低冲击地压造成的损失,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煤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区域内已发生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煤层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和与发生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条件类似的矿井。

二、矿长是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的责任人。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并制定与冲击地压防治有关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

三、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要有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下煤层对照图,标明地质构造、回采情况和煤柱位置;要建立冲击地压防治档案。

四、所有煤矿都要进行冲击地压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和征兆等基本知识及防治措施。

五、没有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或煤层)在出现冲击地压征兆时,应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预测,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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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危措施。

六、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验。

七、各矿务局(公司)、各矿要有冲击地压分析排查制度。每年要根据采掘接续情况分析年内冲击地压防治的重点区域,制定相应的冲击地压综合治理计划。采掘工程设计要分析冲击地压发生的可能性。

八、矿务局(公司)要建立冲击地压汇报制度,及时分析冲击地压发生的条件及应采取的对策。煤矿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发生前后有关技术参数及破坏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设计中对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工作面数量、推进方向等进行规定。

十、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要编制设计说明书。说明书中除了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地质条件、开采条件、冲击地压危险程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等。

十一、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冲击地压的防治措施。

十二、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当临近大型地质构造或采空区、通过其它应力集中区、回收煤柱、石门揭穿冲击地压煤层时要制定专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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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十四、各矿务局(公司)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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