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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SJ046-B0600-2008-012
2008-05-07
省煤监局
苏煤安〔2008〕29号
2008-05-07
2008-5-7

          

苏煤安〔2008〕29号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三、四级煤矿安全

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单位:

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和《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设立一个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一个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的要求,在注册资金、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等方面,严格准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统一安排评估验收工作。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等范围申请,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三、对于已受理申请的机构,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按照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

四、已经取得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培训范围变更、机构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资质;停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注销资质。

五、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每三年对取得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考核。复审考核依照复审考核指标进行,在满足初次认定指标必备条件的同时,按初次认定指标得分的40%与复审考核指标得分的60%之和计算,最终得分80分以上者保留资质;60分至79分者限期整改;60分以下者注销资质。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名单附后)。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被评估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得接受被评估机构提供的任何报酬或其它利益,不得收取评估费;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与被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

七、建立健全由培训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会审制度,严格执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和复审考核的监督管理。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时公布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八、进一步规范煤矿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严格执行办班计划申报制度,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学员公开,坚决执行“收支两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九、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监察分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和“双五条规定”,坚持政府与培训机构分开原则,公务员一律不得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各义收取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它利益。

十、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本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不接受复审或复审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转让或出租(出借)资质、复审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整改验收不合格以及培训业绩达不到要求的安全培训机构,取消资质。凡被取消资质的,三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附件:1.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2.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3.术语定义

4.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图

5.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6.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

7.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8.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9.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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