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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SJ046-B0600-2009-002
2009-02-24
省安监局
苏安监〔2009〕36号
2009-02-25
2009-2-24

 

 

 

苏安监〔2009〕3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江苏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暂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简称:注安所)是指: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已取得社会团体资质或工商营业执照后的注安所应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安所实行业务上的管理和指导。

外省、市、自治区取得合法资质的注安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应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业务上予以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业务范围:安全咨询、安全顾问、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安全监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认证与检测检验等。

国家对注安所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注安所和在注安所执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注安所技术服务规范与责任

 

第六条 注安所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遵守执业准则和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七条 注安所出具的技术服务结果(或报告)应由相关人员签字,注册安全工程师同时加盖执业印章,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注安所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九条 注安所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收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市场指导价收费。

第十条 注安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被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注安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取得资质并按要求登记备案的注安所及其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注安所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不得以登记备案为由,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注安所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注安所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注安所摊派有关费用;不得在注安所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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