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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
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0-04-30
俞茜

苏安监[2010]73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粉尘危害的治理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贯彻落实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要将本地区职业健康现状,特别是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健康现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到20116月底前,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的石英砂干法加工小企业,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的石英砂湿法加工小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将关闭企业名单公布,逐个落实。各地要将拟关闭石英砂企业名单于2010925日前上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加快技术改造,提升粉尘危害防治能力

201112月底前,对石英砂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没有设置有效的通风收尘设施的干法加工企业,以及石英砂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和烘干环节与烘干后筛分、分装环节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的湿法加工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各地要将拟关闭企业名单于2011615日前上报省安监局备案。

三、深化专项行动,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是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专项行动工作部署,5月份以后,即为地方监管部门的检查复查阶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复查力度。各地要及时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09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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