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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0-06-04
俞茜

苏安监〔201090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结合卫生、安监的职能分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的宗旨

了解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情况,提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健康发展。

二、登记备案内容

(一)需提供的材料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备案需填写《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4、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5、曾经完成的业绩清单和业务总结报告;

6、曾经完成的职业危害评价报告或检测报告样本。

(二)登记备案告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材料以后,给予《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告知单》(附件3)。《登记备案告知单》有效期与卫生部门资质认证的有效期相同。

三、备案受理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部属和高教系统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属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市以下受理部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三)非省级备案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在省内跨地域开展业务活动的,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原件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告知单》(附件3)复印件,向业务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登记备案。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备案情况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业务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给同级卫生部门,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一月份向登记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的业务工作总结。

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071日起施行。

附件1:《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附件2:《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名单

附件3:《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告知单》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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