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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放
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分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委托依据:《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苏安监〔2006〕199号, 2006年10月23日实施) 附件1

三、实施程序

1、由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换)发管理工作。

办理指南

实施主体: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办理部门:监督管理二处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如下图

材料下载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放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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