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生产网
用户名: 密码:
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公共服务 公众参与 党建与廉政 处室园地 安委会专栏
办理事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办理指南

办理流程:如下图

材料下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申请表格
江苏安全网
网站帮助 | 最新更新 | 关于本站 | 订阅定制
总访问量 : [ 苏ICP备050846844 ]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