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2010年7月28日,南京塑料四厂(以下简称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一起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南京市出动消防警力2000余人、36辆消防车参与抢险,对受伤人员全力救治,对受损房屋、设施、物品进行评估、补偿,对伤亡人员进行赔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迅即成立了由省市安监、监察、公安、检察、住建、质监、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安委会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省政府批复同意结案。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0年7月28日10时10分,在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个体拆除施工队邵殿军、董来荣、方强锋等人在塑料四厂旧房拆除阶段性停工期间,擅自挖掘厂区内地下管材,挖掘机将穿越该地块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地下直径159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位于塑料四厂南侧迈尧路段的中华饭店(小吃店)明火后引发爆燃。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7月29日下午4:30新闻发布会之前发现死亡13人;发布会之后至7月30日,又先后在塑料四厂爆燃点周边的废墟中搜寻出6名死者;重伤住院人员中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20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包括抢救无效死亡的3人),爆燃点周边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邵殿军、董来荣擅自组织开挖地下管道,现场盲目指挥;方强锋野蛮操作挖掘机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导致丙烯大量泄漏,迅速扩散后遇点火源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栖霞区迈燕开发办、迈皋桥街道、栖霞区拆迁办等单位违规组织实施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违反区政府旧房拆除工程应公开招投标的规定,直接指定正在服刑期内、无资质的个体拆除业务承揽人邵殿军负责塑料四厂地块的拆除工程,且未履行业主应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塑料四厂和塑胶公司在发现塑料四厂厂区内有机械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地下丙烯输送管道安全时,未能有效制止董来荣、方强锋的野蛮施工,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迈皋桥街道、区拆迁办有关人员伙同邵殿军共同伪造拆迁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欺骗事故调查组,干扰事故调查。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18名事故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7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邵殿军,个体拆除施工队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董来荣,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的非法承接人之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方强锋,无证挖掘机驾驶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王江河,栖霞区人大副主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区迈燕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季家街项目拆迁指挥部副总指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施靖,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主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朱广源,栖霞区拆迁办主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王有道,栖霞区拆迁办拆迁科长,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11名事故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1、梁建才,栖霞区区长(副厅级)、区迈燕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季家街项目拆迁指挥部总指挥。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臧正金,栖霞区委书记(副厅级)、季家街项目拆迁指挥部政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周华山,栖霞区分管城建副区长、区迈燕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季家街项目拆迁指挥部副总指挥。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吴德双,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盛青,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经济科副科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刘家常,栖霞区住建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闵建平,栖霞区安监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侃,塑料四厂副厂长。给予免去副厂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崔磊,塑胶公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10、吴义,塑胶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11、张树陆,南京烷基苯厂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责成南京市政府向江苏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