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