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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苏煤安〔2009〕44号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安[2009]9号)的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把“安全生产年”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建国60周年大庆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决定,9月1日―9月30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段安排 检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1日―9月10日),企业自查。由企业负责人带队,按照检查内容自查整改。 第二阶段(9月11日―9月15日),市、县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抽查。制订检查方案,对抽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执法文书,督促整改。 第三阶段(9月16日―25日),省安委办煤矿安全专业组检查。 第四阶段(9月26日―30日),开展联合检查。在前阶段工作基础上,市、县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组织联合执法,开展重点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重点督办。 在整个检查阶段省局有关处室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不间断检查。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综合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健全完善煤矿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2、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煤矿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专项整治情况。 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求,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5、落实国庆60周年庆祝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煤矿监管监察工作情况;加强对煤矿生产领域爆炸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监管情况;强化煤矿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煤矿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物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落实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情况。对照指导意见所提出的45条,逐条对照,细化内容,逐项检查。 2、深化瓦斯治理“攻坚战”及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情况。加强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强化井下各大生产系统的安全保障。按照“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十六字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要求,对全省煤矿特别是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全面检查,加大对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三专二闭锁”、瓦斯抽放系统使用情况的监察,着重检查煤矿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投入、各类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本次检查做为年度矿井质量标准化评定重要依据,凡不合格的,年终不得评为一级安全质量化矿井。 4、煤矿建设工程 “三同时”执行情况。煤矿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核准、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开工报告、施工与监理队伍的资质、建设期间各项安全责任的落实、各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联合试运转、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5、关闭矿井关闭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关闭矿井在实施关闭期间制定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调度值班及要害岗位人员的配备及责任落实等情况。(有关检查表可从省局网站安全监察一处栏目下载) 三、检查方式和要求 本次检查全省所有煤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大检查对做好国庆60周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大检查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实抓好。 1、企业自查。自查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包括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标准、检查地点、发现问题的处理、隐患治理责任、整改措施及期限等,做到所有煤矿、所有生产作业场所全覆盖,不留死角。企业领导必须带队检查,务必深入细致、扎实有效。 2、地方监管督查部门督察。各相关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督察方案,增强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抽调煤矿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参与督察工作,要深入现场,细化任务,对现场查出的重大问题严格实施挂牌督办,所有查出的问题要下达督察指令和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业加快整改。 3、煤矿安监机构专业组细查。各专业组要制定详细的监察方案,结合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中的执法行动和省局年度监察计划,加大特殊时期的监察频次和力度。监察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认真查处,能整改的立即整改;该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在制定防范措施整改期间,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规定,所有检查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留名。 四、特殊时段的相关措施 1、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对以下“10个凡是”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消除隐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是超能力、超强度、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凡是瓦斯超限作业、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瓦斯矿井未建立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凡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凡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凡是超层越界开采的;凡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凡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凡是作业场所气温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凡是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及工艺的;凡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的、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证照不全的。 2. 严格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各矿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凡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三违”查处力度,对于严重违犯、故意违犯、拒不执行违犯、不按规定整改违犯以及人为形成新的重大隐患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特别要对违章指挥人员从严处理。 3. 制订检修、放假的安全措施。国庆期间安排检修、放假的矿井要制定检修措施、停产及恢复生产的安全措施,并报其集团公司批准。 4. 特殊时段,所有矿长一律不许外出。矿长须坚守岗位,有异地办矿的矿长、对外承包工程的矿长在此期间不得外出,异地的安全检查由分管副职带队进行。 5.坚持领导干部值班、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对特殊时段矿长每周下井次数的考核,没有达到规定下井次数的, 取消年度各类评先和表彰。 本次大检查结束之后,各煤矿企业、各有关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专业检查组应将本次检查的结果形成书面汇总材料,于10月10日前报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监一处。 联系人:徐海云 联系电话:025-83332401 电子邮箱: mjyc_aj@js.gov.cn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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