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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8-07-18
网站管理员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苏煤安办〔2008〕19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产煤市安监局、徐州煤监分局、各煤炭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江苏煤矿放顶煤开采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该通知精神。对目前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企业对在采工作面的开采设计、瓦斯抽采、通风、防火、煤尘、瓦斯管理、顶板、防治水、审批验收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有放顶煤开采计划暂时未进行放顶煤开采的煤矿企业,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学习该通知,掌握基本要求。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制定开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放顶煤工作面的审批和验收程序。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它煤矿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上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要加强对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审批、验收等资料的管理,建立台帐。

三、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监管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各产煤市安监局、徐州煤监分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放顶煤工作面的监管监察力度,对不符合放顶煤开采条件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和验收的、未制定安全技术管理标准和要求的、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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