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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近期煤矿事故的通报》以及《关于近日黑龙江省 两起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徐州监察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8〕46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日黑龙江省两起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8〕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江苏煤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通报”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请将“通报”传达到所属各煤矿,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讨论。结合“隐患治理年”工作,进一步健全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加强矿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内、外因火灾事故。凡是井下存在火区的煤矿,必须定期测定、分析气体成分和温度,启封火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相关设备和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巷道式采煤等工艺。 三、严格执行煤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各煤矿必须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及时报告人员伤亡事故和生产事故。省局相关处室和徐州监察分局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8〕46号) 附件2: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日黑龙江省两起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8〕48号)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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