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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苏煤安办〔2008〕11
号
关于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调度统计信息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6号),根据通知要求,为掌握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推进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现将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如下: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自下而上,全面加强信息调度统计,认真填报本通知所列附表(见附件),并开展统计分析,查找和解决个性和共性问题,为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3、统计报表以公司(矿务局)为单位汇总填报,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江苏煤监局煤监一处。(一季度的报表请于4月17日之前报送) 联系人: 姜红年 联系电话:025-83332430 电子邮箱:jhn_aj@js.gov.cn 传真:025-83304292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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